(七).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:
這科這次拿53分
1.書單:
(1).民法總則-常揚ft.鮑伯 (課本)
(2).民法總則惟法論-賴農惟: 這本我當作基礎,也建議這樣讀比較妥當,因為民法有很多很多法條上字面的定義要用學理去解,所以作答的深淺度就是從這邊判斷,待後續說明。
(3).民法總則破題書-常揚ft.鮑伯: 這本與賴老師互為補充,它的內涵比較深一點,解題更有層次。
(3).刑法總則-李允呈
(4).與刑法有約解題趣-總則篇-李允呈
2.觀念題點及準備方式:
(1).再度強調,法科絕對不是在pk法條誰背的熟,而是誰應用在考題上的多.誰解釋這些法條中的學理定義.通說或實務補充得多,以及誰架構層次寫得漂亮。背法條是應該的,是基本工具而已,這些平常就要非常熟,因為學理消耗的生命會更多啊!!!而且民法跟刑法中還各有一大堆但書特例要搞呢….
Ex1-民法-主物vs.從物-備胎(§68):
✽通說的部份以綠色筆框起來
Ex2-民法-人格權-居住安寧權受侵害(§195):
✽要寫學理的名詞定義及內涵
(2).因為我這次是第二次踏入高考領域,第一次高考只拿40幾,這次努力補足很多很多就有 進步,那我的看法是,因為這科考題資料庫已經多到爆炸,而且也辦了幾十年的考試,所 以標準在那邊非常清楚,水準一看就很明顯,這科的程度鑑別度是很高的,沒有三兩三是 寫不出太高分的。
(3).法科考試的法律都是錯綜複雜的應用,考總則絕對不是只有背總則的法規,要去從題庫的考古題中歸納其他法的相關法條
✽我的筆記中的法條會以藍色圈起來,這邊以綠框來表示
Ex-債務人甲為了避免債權人乙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土地,與丙通謀虛偽買賣並登記土地。丙又出售並移轉登記於善意的丁。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:
(4).法科需要”推理”,所以寫作能力要提升-推理所需的連接詞:
首先要知道一個觀念,法科的作答從0到有,是需要大量的推理,而不是用”跳”的。 一個較複雜的法律問題通常會涉及多種法律,例如:通常我們會再標號後面寫上項目文字,有時會直接寫出答案;項目底下的內容就會寫a法律與b法律,而a法律不可能無來由的跳到b法律,或a法律中的第1條跳到第10條,所以這時,你就要由以文字串聯他們之間的關係,無論是建立解題架構的層次,或是各個層次中法條間的關係,全部都要交代清楚,我個人認為這是鑑別一個人有腦跟沒腦的區分,閱卷委員會特別注意這一點的。
✽圖片只是冰山一角,我之前寫了一大張,被我弄丟了…哭哭…我都是邊看題庫邊記下的:
3.解題架構-民法:
✽上述強調,法科非常重”推理”,以下會特別說明如何推理。
Ex-物之性質錯誤(§88Ⅱ):
Q:甲不知道A畫作是真品,以1萬出售於乙。乙經鑑定為真品,並以50萬出售於丙。乙移轉A畫作所有權後,方得知A畫作值100萬。甲對乙.乙對丙 得否主張意思表示錯誤?
✽本題作答解析:
(一).甲得對乙主張意思表示錯誤,而得撤銷意思表示:
1.
(1). §80. §90。
(2).「錯誤」的定義及撤銷要件:
2.本件題示:
非內容表示錯誤或表示行為錯誤→屬於物之性質錯誤:內涵(圖)→且為重大動機→甲無過失→甲取得撤銷權。
3.甲之撤銷權尚未消滅。
(二).乙不得向丙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其意思表示:
1. §80. §90
2.本件題示:
非內容表示錯誤或表示行為錯誤→屬於物之性質錯誤→乙明知,有過失→畫作市場價格:屬賣價動機錯誤→乙不得依第88條撤銷意思表示。
4.解題架構-刑法:
(1).在進入解題架構之前,先大致提點一下觀念:
- 在刑法三段式犯罪操作模式中的每個層次構成要件的認定,需要用學派來解釋,有些型態較有力的是通說(例如:著手實行的認定-主客觀混合理論),有些是實務,有些通說與實務的認定要一起寫(例如:間皆正犯的認定,通說:利用他人為工具,來實現自己犯罪的目的; 通說:利用無責任能力或不備責任條件之他人實現自己犯罪目的) 。
Ex1-故意作為犯-基本架構:
Q:甲到乙的住處縱火,消防員丙聽到屋內有人,於是衝進去救人,最後葬身火窟,乙住所亦燒毀。甲之刑責?
✽以下圖片為故意作為犯的成立要件體系表:
✽本題作答解析:
Ex2-若以「客觀可歸責性」-「製造不容許之風險」作為考點:
✽箭頭:代表推理式的寫法
Q:甲於元宵節參加政府主辦的方天燈活動,天燈摔落高速公路,鋪在乙的擋風玻璃上,致乙撞上護欄身受重傷
✽本題作答解析:
- 較重要的犯罪類型,要記條文跟構成要件:
Ex1-羅列較常考的犯罪類型:
Ex2-竊盜罪
- 抓題範圍:
重要的議題中(例如: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;錯誤),不分難易度,它的類別.階段要件認定或較特 殊冷門…等題庫有的全部都要學,不可以有司特跟行政區分的僥倖想法:
Ex1-正當防衛:
i. 構成要件的體系表:
ii. 正當防衛相關考題:
自正當防衛的客觀要件:侵害.不法.現在的防衛情狀; 及適當性.必要性的防衛行為;又在主觀上的防衛意思,例如: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及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,等每一個階段的要件都是考題,這是要告訴你,重要的議題絕對要讀熟,不可存僥倖心態,務必讀得深且廣,以下舉幾個例子:
Ex-1以「必要性」為考點題型:
Q:黑道分子乙面臨警方追緝,挾持甲女,甲女發現已沒有系安全帶,以高速行駛並故意撞樹. 甲女知道乙可能因次喪命 並具有刑責,果然乙當場死亡。甲女之刑責?
✽本題作答解析:
Ex-2以「必要性」延伸的考點題型:
Q:小偷乙正在搬運甲產銷的兩箱水果,市價3千元,甲對乙大喊,乙繼續往前奔跑,甲朝乙的腳開槍,雖知道可能擊到乙的 其他致命部位,但其無所謂。結果擊中乙的心臟而死亡。甲的刑責?
✽本題作答解析:
Ex-3容許構成要件錯誤-「誤想防衛」:
Q:甲女誤以為乙男對其侵害,先下手為強,以防護噴霧劑向乙男噴灑,致乙男的眼睛受傷。甲女的刑責?
✽本題作答解析:
(2).解題架構:
EX-危險前行為(§15Ⅰ):
Q:甲.乙在外鬥毆,乙不敵而昏倒在慢車道上,此時甲發現前方距離100公尺處由丙駕駛的大貨車駛近,卻未將乙移至路邊,又未阻止丙前進或避護,即自行離去,最後丙將乙輾斃。甲的刑責?
i. .不作為犯的成立要件之體系表:
ii. 本題作答解析:
(一).甲毆打乙之行為,構成傷害既遂罪:
1.構成要件該當性
2.違法性
3.罪責
(二).甲離去之行為.構成不作為之殺人既遂罪:
1.構成要件該當性:
(1).具有「保證人地位」: (§15Ⅱ)
(2).客觀上:
有保證人地位→有作為可能性→有準因果關係→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→風險實現→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內。
(3).主觀上:
(間接故意) (§13Ⅱ)→甲有認知並預見乙….→甲對於”構成殺人罪”的事實預見其發生→由執意為之→容任其發生→有殺人的間接故意 2.違法性與罪責:均無阻卻事由,成立本罪
(三).甲未予救助即離去之行為,不構成有義務之消極遺棄罪:
實務與通說的見解
(四)競合:. 數罪併罰(§30)